【新的一年迎來好消息💦經濟部公告修訂小水力設備管理辦法】
- 台灣河溪網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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今年1月2日,經濟部公告修正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設置管理辦法,代表這三年以來我們與友團針對小水力議題的各種奔波與等待,終於正式迎來一個里程碑。
這次管理辦法修正的其中一個重點,是針對「利用水道設置小水力發電」者,應檢附生態檢核證明文件,並在一定條件下主管機關應邀集專家學者及機關代表開會審查,確保小水力開發在選址規劃、環境生態、工程施作等方面考量周全,不至於嚴重影響溪流生態。
對檢核證明文件、審議裁量不是很信任嗎?不要緊,因為對我們而言最重要的成果,是確立小水力發電的附屬設施定位。
小水力發電,必須是與既有或其他新建「非專供水力發電用途」的水利構造物結合施設,否則若是另以人工方式改變水位落差、截斷水道做旁通取水發電,就不符合小水力發電的資格,算是為河川野溪的擴大開發設置了一條防堵線。
回憶我們2022年底,是從監督世豐電力公司的不當水力開發案出發,進而關注到「再生能源發展條例」修法進程。政府決定擴大小水力認定標準,因而引發外界對於擴大河川開發的疑慮。
要謝謝當時共同參與訴求連署的溪流關注團體們,匯聚一股強力的遊說力量,讓我們與地球公民基金會的夥伴在2023上半年國會遊說階段,成功爭取小水力發電應「增設保育但書」的附帶決議。
「不是有水就該取走發電」、「綠能更需要合理選址設計」是我們當初圖卡所下的標語。在2023-2024年間,我們經過多次拜訪能源署,確立小水力發電的「附屬設施」定位,以及能源署應擔起源頭把關角色,才逐步增設保育要件、設置指引及審議程序。
我們在多場研商會議中反覆強調,反對河川野溪小水力擴大開發,並非基於反對綠能發展的立場,而是由於台灣目前的河溪管理體系除了生態檢核機制以外,並無相對完善的生態保育規範及管理配套,甚至連水權核發與管理如何確保生態(基)流量都還未有定論。
相較於把腦筋動到自然河溪,惹出不必要的爭議,我們認為反而應該發揮小水力的特長,優先鼓勵結合人工圳路、管渠等人工設施,做分散式的複合利用。既能減少對環境生態的衝擊,還能在原有設施的人工調控下降低維運成本與不確定性。
那針對環評認定標準放寬議題的後續呢?
歷經2024年當時還在任的洪申翰立委協助邀集環境部、經濟部進行研商,最終確立環評認定標準,是奠基在小水力發電作為附屬設施定位、透過檢核文件審查進行樣態把關,因而將環評把關焦點擺在一定規模以上的開發行為。該決議也使得能源署必須延續先前的承諾,不在管理辦法的修訂上走回頭路。
此次管理辦法修訂,我們成功爭取河川小水力樣態應提交檢核證明文件,並於一定條件下須經過外部專家審議程序。
遺珠之憾是能源署為了維繫再生能源管理法規的一致性,小於二千瓩 (2MW) 的發電設備設置申請,仍然是交由地方主管機關認定,判斷是否邀集外部專家及機關代表參與審查。
未盡完美的里程碑,後續有待透過各地溪流關注夥伴們的個案參與,監督廠商提交的檢核證明文件與機關審議情形,令小水力發電的生態友善制度更為完善。
再次謝謝戰友地球公民基金會、當時在國會協助發聲的洪申翰委員、陳亭妃委員、邱顯智委員,以及所有參與連署的溪流關注夥伴們。
接下來各地的個案監督及參與,就靠大家一起幫忙了!
文:鄒明軒(台灣河溪網協會秘書長)
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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